近日,在贵州省通信管理局的协调组织下,国家电监会贵阳监管办、贵州省通信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相关供电问题的通知》(筑电监发〔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贵州省电信企业基础设施供用电实际,《通知》要求各有关供电企业支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在基础电信企业之间租赁使用电源基础设施时,不再视为转供电行为,不再另行签订转供电协议;在发生争议时,由双方按照《电力争议调解暂行办法》的规定向贵阳电监办申请协调。
《通知》统一协调解决了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中的转供电等一系列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电力建设的有机结合,为我省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积累了良好经验。